延期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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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规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工作补充规定》(农科院人〔2014〕43号)规定,博士后申请延期出站的期限为六个月,申请延期次数最多两次。延期申请需经研究所同意,并报院博管会审批。到期未申请延期、延期未得到批准或延期到期的博士后,应及时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延期出站的申请材料包括:
(1)研究所出具的同意延期出站的情况说明
(2)《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表》(一式三份)
(3)相关证明材料